2018
-
12
-
13
點擊次數:
22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釋義】 本條規定了國家提倡的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的方式,即市場競爭機制。 物業管理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而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就是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達到買賣雙方等價交換的目的。因此,競爭是物業管理得以生存和發展的活力所在。然而,縱觀我國目前的物業管理,在許多地方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場機制,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管理經營權的獲得并沒有通過市場競爭而輕易獲取,普遍存在著誰開發誰管理的狀況。從El前的物業管理實踐來看,能夠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的組建形式大致有以下幾種:一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派生出來的子公司,占現有這類公司的大多數;二是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所屬的房管所(站)轉變而來;三是大中型企業單位組建的;四是社會上自發成立的;五是由街道辦事處組建的。這些企業或附屬政府管理部門,或附屬開發商,大都帶有一定的壟斷性。這不僅使其管理難以達到專業化、社會化、規范化的要求,如果長期下去,還會因行業本身缺乏活力而衰竭不振,因此,打破這種由主管部門或開發單位指定“終身制”物業管理者的模式,是物業管理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 物業管理呼喚競爭,這里的競爭主要是指物業管...